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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制度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利用法律和經濟手段推動技術進步的管理制度,對于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八十年代,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制度的建立,包括專利權在內的知識產權,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與作用開始顯現(xiàn)出來。由此而產生的專利侵權案件也時有發(fā)生,這侵害了專利權人及相關權力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那時,按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專利侵權往往是按民事糾紛來處理,即由專利權人向有關國家機關主張權利,有關部門在認定侵權事實后,對侵權人給予必要的經濟或行政處罰。這是根據(jù)我國改革開放初期當時的情況,市場經濟尚未建立,專利權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沒有真真完全凸現(xiàn)出來,人們對專利侵權還沒有足夠的認識形成的。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發(fā)展,專利侵權的案件不斷發(fā)生,呈上升趨勢。這不僅嚴重侵犯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也破壞和危害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對侵權人的這種侵權行為,光靠追究民事方面的責任,顯然達不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專利權制度的目的。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fā)展的要求,加大打擊專利侵權的力度,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規(guī)定,假冒專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這樣在我國就形成了一般的專利侵權由專利權人自己通過行政機關或民事訴訟的途經解決,假冒專利情節(jié)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和經濟責任較完備的法律體系。
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否則,要承擔經濟或行政責任?!缎谭ā芬?guī)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jié)嚴重的,法院除追究侵權人刑事責任外,還要給予經濟處罰。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在對專利侵權的民事與刑事方面的處理,是有不同的規(guī)定。違反了《專利法》要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違反了《刑法》要承擔刑事和經濟責任。這表明我國法律把對專利權的保護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那么,什么樣的專利侵權行為才構成刑事犯罪,即假冒專利罪呢?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專利侵權的特征,構成犯罪,行為人主觀上要有假冒他人專利牟取利益的目的;客觀上有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即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冒充被許可而使用其專利方法或者以非專利產品、其他專利產品冒充某一專利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必須是情節(jié)嚴重的,才能依犯罪論處。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2001年4月8日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中,有關假冒專利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構成犯罪的情況是指,侵權人違法所得數(shù)額10萬元或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50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專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專利的,以及造成惡劣影響的。這些就是《刑法》所說的情節(jié)嚴重的具體表現(xiàn),也是區(qū)別假冒專利罪與非罪的界限。
實踐中,假冒專利的形式主要有:1、把不是專利的產品冒充為專利產品;2、把他人的專利產品冒充為自己的專利產品;3、把這種專利產品冒充為那種專利產品;在處理這些專利侵權罪與非罪的問題上,正確的做法是,應該先按《專利法》的規(guī)定,看專利權人與侵權人之間是否有專利許可,是否有民事糾紛,如果不存在這些問題,那就看專利侵權的行為,是否達到了《刑法》及最高檢和公安部聯(lián)合規(guī)定的要求。只有正確區(qū)分了這些情況,才能處理好專利侵權罪與非罪的問題,才能達到維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懲罰專利侵權人犯罪行為的目的。
然而,現(xiàn)在有的地方和單位,在處理專利侵權問題上存在著錯誤認識,只看案件表面有專利侵權的行為,不認真依《刑法》及有關規(guī)定,深入研究案件的實質,把本來屬于民事糾紛的專利侵權案件,硬要按刑事犯罪來對待,對專利侵權人即追究刑事責任,又給予經濟處罰。使得應該用民事規(guī)范調整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刑事犯罪案件。這種做法混淆了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的界限,如,有的侵權人把他人的專利冒充為自己的專利,銷售產品并沒有獲利或獲利數(shù)額沒有達到法定的要求;還有的侵權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私自制造專利產品使用,沒有給專利權人造成損失,等等。類似于這樣的案件,盡管是侵權行為,但不能以犯罪論處,對侵權人不能給予刑事處罰。在某地發(fā)生過的一起涉嫌假冒專利罪的案件,就是一個例證。某單位的劉某多年搞污水凈化器的生產、銷售,曾多次研制、改進污水凈化器設備。與劉某同鄉(xiāng)的王某也是搞污水凈化器的生產、銷售,并將自己設計制造的產品,申請了實用新型專利。后來王某在某地銷售產品時,發(fā)現(xiàn)劉某給用戶的產品宣傳材料上把自己的專利證號改成了他的。經了解,劉某承認有改專利證號的行為,同時表示那只是為了宣傳產品而已,自己并沒有因此銷售獲利。王某經核實劉某確實沒有銷售過產品,但王某還是以劉某涉嫌假冒專利罪為由,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偵查后,將劉某拘留、逮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后,向法院起訴。劉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顯然不是,其行為不符合法律有關假冒專利罪的規(guī)定,屬民事侵權。
為此,有關執(zhí)法機關今后在處理專利侵權案件中,應當引起必要的重視。是那種性質的案件,就適用那種法律去解決。只有正確地把握好專利侵權罪與非罪的度,不把一般的專利侵權當作犯罪處理,才能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才能不再出現(xiàn)錯案,才能不會矯枉過正,才能使我國的專利制度在法制的軌道上健康發(fā)展。